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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中看律师如何转换思路,还原真相

作者:黄建清  更新时间 : 2020-11-26  浏览量:591

一、 背景故事

马先生从事高利贷业务。我的当事人武先生与马先生跟是生意场上的朋友,双方之间流水频繁。2015年,马先生因业务需要从当事人武先生处借款200万元,在马先生尚未还款期间,马先生的朋友李女士因生意需要找到马先生借款,而此时马先生为了能够向李女士收取高额利息,想了个法子,谎称自己资金紧张,可以帮他联系朋友借款,但是需要支付高息。(到还本金的时候,也好有很好的理由,要还钱给别人嘛。武先生和李女士纯属陌生人,不认识)。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马先生将30万先转给朋友武先生,委托武先生将款项转给李女士。武先生出于帮朋友忙,也没多问,在收到马先生的转账后立即将30万元转给了李女士。

后来,马先生和武先生关系恶化。当事人武先生借给马先生的200万只能诉诸法律途径。而马先生却把当初让武先生帮忙代转给李女士的30万说成了是偿还200万借款的一部分。因为双方资金往来频繁而混乱,最后法院的判决就是支持了马先生的说法,武先生百口莫辩,悔不当初,真是好心被狗咬。

二、 诉讼策略

马先生在十分绝望的时候,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建议转换思路。以不当得利同时起诉马先生和李女士,让他们俩共同返还原告武先生30万元。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把第三人何女士放进来,还原事实真相,让法官自己来判断。既然百口莫辩,又何须辩,事实胜于雄辩。

三、诉讼经过及结果:

本案起诉后,李女士在法庭答辩称并不认识武先生,2015年6月11是向马先生借款30万元,当时并不知道汇款人是武先生,但是该笔款项事后已经还给了马先生。马先生称自己没有不当得利,马先生的30万元其事后已经还清。同时马先生认为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经过了一、二审两个审理程序)。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均支持了武先生的主张,一审判决马先生返还武先生3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下面将二审法院的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武先生受马先生的委托向李女士转账30万元,后李女士未向武先生偿还该笔款项,而是向马先生偿还了该笔款项本息共计312500元。在该笔款项流转过程中,武先生受损30万元,马先生得到了相应利益,因马先生得到312500元没有合法依据,故原审法院对武先生要求武先生返还30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诉讼中,马先生主张该笔委托转款其已经向武先生进行了偿还,因武先生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也并无不当。

关于马先生所提诉讼时效问题,虽然2016年8月1日,双方另案诉讼期间,马先生明确提出2015年6月11日转账给马先生的30万元是其归还200万元欠款,但因武先生当时对此事实并不认可,故该事实应以法院确认的时间为准。因该事实直至2019年才被法院最终确认,故被上诉人此次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上诉人据此要求驳回被上诉人诉请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小结:

法院审理案件往往要按照查明的法律事实予以判决,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往往因证据情况有所偏差。正是因为这种客观现象的存在,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当事人要有维权的信心,要相信公证。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即可。本案正是在不利局面下,律师转换思路,既然百口莫辩,那就让事实浮出水面,牵出第三人,让其陈述原委,法官自有定论。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何况是“专业级的旁观者”。即便对方不服上诉,提出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哈哈,在法官眼里都是小儿科的伎俩。事实面前,不怕你巧舌如簧。最终打赢了官司,成功帮助到了当事人,同时也是律师的高光时刻,尽显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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