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对外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作者:黄建清 更新时间 : 2020-11-18 浏览量:611
案情概述:
A与B签订投资合同,A借款35万给B。B逾期未还款,遂成讼。A起诉B,顺带着把B的配偶C也放到了被告栏。要求夫妻二人连本带息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作为C的代理律师,我方答辩认为:
C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签字。A和B签订的协议明确款项用途为对外放贷而非家庭生活。
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见,驳回了A对C的起诉,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原告提供调查证据,B的银行流水里面有给配偶C转账,认为款项用于了家庭生活。我方不认同该观点,C转款给B的款项更多,B未使用借款。A的理由并不充足。结合案涉借款发生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案涉借款约定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B与C夫妻共同生活。最终二审法院均驳回了A对C承担责任的主张。
律师观点:
民间借贷实务中,在发生纠纷后债权人往往希望追究借款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出借人对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借款时知晓并同意负有举证义务。如果借款人的配偶确实对借款不知情,法律也是会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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