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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从银行贷款买车,不愿偿还——最终法院判决支付本息

作者:黄建清  更新时间 : 2020-11-17  浏览量:248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儿子的朋友,被告提出要借用原告的名义从银行贷款,被告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同意,被告用原告的名义从银行贷款25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每月固定偿还本息为9084元。原告在收到借款后将放款银行卡交给了被告,被告转日用此笔款项从4S购买了一辆轿车。此后被告按照约定每月负责偿还贷款本息,但几个月过后被告表示不再还款,尚欠贷款本息合计145344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4534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付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的奶站和被告经营的奶站存在供货往来,被告使用原告的银行卡是原告之子董某交给被告的,给付被告的欠付货款。被告按月向原告银行卡中打款是被告根据原告之子董某的要求给付董某的货款,不是借款的还款。原告所述不属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方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实经过原告许可而使用原告名下的银行借记卡消费支出25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以贷款形式给付被告的25元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本案中,结合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和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在使用原告名下的银行卡消费后连续每月向原告打款固定金额,且该金额与每月还款金额基本一致,微信聊天内容上亦可间接反映被告与原告在银行的该笔25元贷款存在一定关联,同时被告在法庭的前后陈述存在矛盾,且被告虽主张双方资金往来均为货款,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故被告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存在25元借款合意一节本院予以采信。

现被告连续多期逾期还款并否认借款关系,其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虽然双方借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基于公平原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提前清偿责任。关于未到期利息,因被告违约在先,原告主张的该金额不超过双方订立合同时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院亦予以照准。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付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息合计145332.96元;

2、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计1603.5元,由被告付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该笔钱款是当事人所说的借款,还是被告陈述的资金往来的货款?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是能证明该笔钱款和银行贷款有联系的;而被告方在两次庭审中先是否认使用过原告名下银行卡购车及每月向原告转账的事实,在本院调取相关证据后又认可存在上述事实,在法庭的前后陈述存在矛盾;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钱款是资金往来的货款,所以法院采信当事人的主张。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诉讼的第一时间,就对多方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积极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在庭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律师也提醒大家,像这样别人以自己名义进行银行贷款的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一定要小心谨慎同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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