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应当形成合意,否则法庭不予支持
作者:黄建清 更新时间 : 2020-11-17 浏览量:76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08年1月22日,原告张XX与被告董XX共同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城程华里XX号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XX、董XX,其中张XX占70%份额,董XX占30%份额。2015年12月19日,张XX与董XX将上述房屋出售,成交价格为1640000元。2016年3月10日,上述房屋的售房款1640000元转至董X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董XX用此款作为首付购买了时光水苑XX号房产一套。
2017年2月6日,董XX与配偶林XX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该协议约定,时光水苑房屋不动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无其他财产;位于南开区;时光水苑不动产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无债权。
董XX并未将属于原告张XX的售房款支付原告。故成诉。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张XX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售房款。
2、被告林XX抗辩原告支付的款项属于赠与是否成立。
三、裁判要旨:
1、笔款项系发生在董XX与林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双方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返还原告售房款1148000元。
2、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张XX明确表示从未有过赠予的意思表示,林XX对此抗辩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林XX的该抗辩事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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