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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隐瞒房屋缺陷构成违约(二手房买卖)

作者:黄建清  更新时间 : 2018-05-18  浏览量:5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日,买方张xx委托父母通过中介公司与卖方许某就房屋买卖关系达成一致。后双方于2015年9月30日前亲自到该房地产所辖区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依照约定办理了相关手续。2015年10月9日,买方回国后单方到诉争房屋处看房,发现邻居有私搭乱建现象,而且通过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了解该房屋地下室漏水严重,且房屋没有地采暖。这与签订合同时情形不一致。后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卖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裁判要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已承诺诉争房屋地下室有地采暖且不漏水。经法院勘验,诉争房屋地下室并未铺设地采暖管道并存在漏水情况。虽卖方提出是以房屋现状出售房屋,但卖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买方是明知地下室未铺设地采暖管道及存在漏水的现状。故认定卖方违约。

律师建议: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一定要详尽勘察房屋情况,并且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对卖方的承诺固定证据,这样在今后发现房屋现状与卖方承诺不一致时能够维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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